原告兰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秦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0年4月1⑷噶馨硎死嬖几袄哚凰姹鞲参匕乔灯獬拮穹形抻竟馑拮狭劳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陕x别克小轿车出租给被告,租赁时间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底,被告在此时间段共欠原告租赁费8000元,违章九次,罚款1500元,共计9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权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秦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兰某租赁费8000元及违章罚款1200元,共计92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兰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