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曾用名苏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农民。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查明:1989年12月2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办证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女孩张瑞涛,今年20岁,在外地上学。X年X月X日生儿子张磊磊,今年17岁,在外地打工。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吵嘴斗殴,2010年1月20日原告涉诉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家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张瑞涛随原告苏某某生活,儿子张磊磊随被告张某某生活。
三、家庭共同财产榆林市X巷彩艳红枣系列批发门市归原告苏某某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雷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