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涛,河南群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振杰,河南群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某,男。
上诉人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胡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