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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伊川县委招待所申请被申请人伊川县林业局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立民督字第6-1号

申请人伊川县委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申少卿。

被申请人伊川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本院受理申请人伊川县委招待所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9年2月4日发出(2009)伊立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伊川县林业局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如有异议可向本院书面提交。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二、(2009)伊立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常鹏翼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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