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被告任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原告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查明:原告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女任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惠某某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任某由任某某抚养,惠某某每月付抚养费200元。
三、惠某某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四、惠某某自愿放弃财产分割。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苗亚东
审判员行智先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