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1
原告:广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地址:深圳市X区X路X号玮鹏花园X栋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该办事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办事处副处长。
被告:深圳市名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区X路车公庙喜年中心A座1406、X室。
法定代表人:桂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庆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区X路车公庙喜年中心A座1403-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庆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诉被告深圳市名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万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均由原告广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陈某晖
代理审判员刘某江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