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白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双方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在婚后3个月就离家外出至今。2009年12月30日,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陪嫁物计有:电冰箱一台、电饭锅一个、饮水机一个、被子两床、银手镯一对、金戒指一个,被告付给原告彩礼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白某甲与白某乙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白某甲自愿放弃返还陪嫁物。
三、白某甲酌情返还白某乙彩礼人民币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苗亚东
审判员行智先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