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何玉芬,系甘州区X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司机。
被告: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司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吉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何玉芬,被告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5年8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二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同年11月4日还款。2007年7月4日,二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欠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诿未付。
被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被告耿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陈述借款的事实属实。2007年7月4日,我和被告魏某某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当时我们约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由魏某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4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二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同年11月4日还款。2007年7月4日,二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魏某某负责偿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于2005年8月4日出具的借据一张、(2007)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应及时偿付原告的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偿付原告借款的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耿某某辩称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约定由被告魏某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917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庭审活动中依法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耿某某偿付原告赵某某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吉标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永生
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