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姚某某,男,58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贺秉政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