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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庙信用社诉被告陈某某、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武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武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庙信用社。

负责人:李某某,主任。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赛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庙信用社诉被告陈某某、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李某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宋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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