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庙信用社。
负责人:李某某,主任。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赛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庙信用社诉被告陈某某、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李某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