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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农民。

被告郑某某,男,居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给人介绍于1994年农历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07年12月24日补办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子郑某锋和次子郑某鹏。被告好逸恶劳,生性暴戾,经常对原告及二个儿子实施暴力。原、被告于2010年5月3日分居生活。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郑某锋归原告抚养,婚生次子郑某鹏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称不属实,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原、被告双方因家庭锁事,于2010年5月3日才开始分居,如果要离婚,婚生次男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适当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1994年农历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7年7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郑某锋,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郑某鹏。2010年5月3日,原、被告因家庭锁事发生吵闹,导致原、被告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为此,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郑某某经常殴打原告及二个儿子,并经常喝酒、带女人回家,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对方予以否认。2010年5月3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7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系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二子。原告认为被告郑某某不顾家庭经常殴打原告及其二个儿子,并经常喝酒、带女人回家,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郑某某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性格较暴躁,原、被告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双方并无较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原、被告间能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和感情交流,多关心家庭的生产、生活,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以往夫妻感情,消除隔阂,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加强沟通和感情交流,是可以和好做家庭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伟斌

二O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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