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某甲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原告之信贷员,特别代理。

被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家新依法适用简易程,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6年6月22日,被告郑某甲以种植果树,缺少资金为由向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8.16‰,由被告郑某乙、郑某丙对该借款进行担保保证。该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三被告至今尚未还清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郑某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整及从2006年6月2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偿还的利息人民币2603.34元从利息款中予以折抵;2、由被告郑某乙、郑某丙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三被告均未作书面答辩。

现查明:2006年6月22日,被告郑某甲以种植果树,缺乏资金为由向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约定月利率8.16‰,由被告郑某乙、郑某丙对该借款进行保证担保。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后,被告郑某甲于2006年9月21日偿还给原告利息人民币742.56元,于2006年12月29日偿还给原告利息人民币742.86元,于2008年9月21日偿还原告利息人民币1117.92元,三次共偿还给原告利息人民币2603.34元,剩余的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没有偿还,遂引起诉讼。本院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三被告答辩,三被告既不作出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本院可视为被告放弃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而对于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本院对以上所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甲向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郑某乙、郑某丙为郑某甲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关于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贷款明细账各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被告郑某甲依法负有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剩余利息给仙游县榜头信用合作社的义务,现因仙游县榜头信用合作社为本案原告之分支机构,因此其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原告享有和承担,被告郑某甲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郑某乙、郑某丙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偿还给原告的利息计人民币2603.34元,可以对抵。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甲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人民币三万元为基数,自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以本金人民币三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6‰计至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自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郑某甲已偿还给原告利息人民币二千六百零三元三角四分从利息款中对抵。

被告郑某甲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郑某乙、郑某丙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百五十九元,由被告郑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家新

二O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林某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