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33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略),满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同年8月24日期间,被告人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龙泽城铁站南侧马路西面其经营的北京回龙观为正音像店内,非法出售盗版光盘。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郑某再次向他人出售盗版光盘时被抓获,当场起获盗版光盘1642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靳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勘验检查笔录,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收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营业执照,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五十七元、笔记本三本、营业执照二本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双玉娥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