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X镇X村第五村X组。
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中辉,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源市平安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上诉人济源市X镇X村第五村X组(以下简称西留养五组)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济源市平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电器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留养五组于2009年2月2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解除承包合同,并支付截止2008年的承包费4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西留养五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西留养五组、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平安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