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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岳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甲,系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

被告岳某乙,女,汉族,农民。

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岳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由其委托代理人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岳某乙的丈夫陈建育于2007年5月31日向仙游县X村信用社借款4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按月利率7.905‰计息,由被告岳某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岳某乙均没有偿还借款本息。2009年5月借款人陈建育死亡,故请求判令被告岳某乙立即偿还借款4000元及从200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社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岳某乙没有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且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均无提供证据。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仙游县公安局菜溪派出所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陈建育与被告岳某乙系夫妻关系;陈建育因死亡户籍已于2009年12月21日注销。

2、借款人陈建育及被告岳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人陈建育于2007年5月31日出具的贷款申请书一份、2007年5月31日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陈建育及被告岳某乙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欲证明借款人陈建育向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借款月利率7.905‰,被告岳某乙担保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3、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欲证明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5月31日向借款人陈建育发放借款4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岳某乙经本院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既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辨,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本案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如下:

2007年5月31日,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陈建育和被告岳某乙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借款人陈建育提供借款4000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借款月利率7.905‰,被告岳某乙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同日,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向借款人陈建育发放借款4000元。借款人陈建育因死亡户籍已于2009年12月21日注销。

另查明,被告岳某乙系借款人陈建育之妻,由于借款期满后借款人陈建育没有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致产生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陈建育和被告岳某乙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陈建育提供了借款4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因借款人陈建育死亡,故被告岳某乙应按约对该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岳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四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人民币四千元为基数,自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社贷款利率规定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被告岳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向阳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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