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票市X镇石头岭子农场场长,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某诉称:2010年8月份至11月被告张某从我处购买石料,事后被告张某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55344.15元,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此款。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拖欠货款之事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至11月被告张某从原告白某处购买石料,事后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白某部分货款,尚欠原告白某货款55344.1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于2012年4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白某货款55344.15元,利息原告白某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爱民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