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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城东商贸行与被执行人永州同心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江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城东商贸行,住江永县X镇XX路XX号。

业主梁XX,女,198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住湖南某江永县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永州同心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江永分公司,住江永县X镇XX路XX。

法定代表人义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城东商贸行与被执行人永州同心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江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城东商贸行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1742元,只收取8000元,并已给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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