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淇化纤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河南豫淇化纤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河南豫淇化纤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新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2、依法驳回被告全部申诉请求。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豫淇化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豫淇化纤公司不服,于2009年12月1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豫淇化纤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豫淇化纤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马增军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