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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庞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庞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杨某乙之妻。

申请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庞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乙、庞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3722.4元,申请人已领走该案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景军民

审判员石孟院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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