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洛松丁增,男,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人。
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熊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洛松丁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熊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03年12月1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3)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4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某、熊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已经执行x元,本次恢复执行后,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元,案件得以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03)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章建明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