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上欠其款9000元未还,请求被告归还此欠款。
被告乔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19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款x元于该年底还清。后被告还款6000元,下欠款9000元拖欠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欠原告款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归还所欠原告款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款9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杨毅
审判员麻小启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郭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