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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经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0日17时,陈某在梁园区X路X路东歌舞厅门口,将王某的蓝黑色电动车盗走,价值1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某;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和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及时追回,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玉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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