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
诉讼代理人胡小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许可出庭的公民。
被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诉讼代理人雷某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临武县X镇X路X号;本院许可出庭的公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2005年9月初,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有分歧,原告陈某某回到娘家与被告雷某某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户籍资料、双方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债务谁借谁还。
三、原告陈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雷某某现金2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志尧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