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又名钟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男,成年,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钟某与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某于2011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余向阳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