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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壁市鹿楼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初字第3187号

原告鹤壁市X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住所地鹤壁市X乡政府院内。

负责人李某某,主任。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X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4日向原告口头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在限定的期间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谷堃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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