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壁市X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住所地鹤壁市X乡政府院内。
负责人李某某,主任。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X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4日向原告口头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在限定的期间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谷堃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