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又名孙X),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家湘,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贺某某(又名贺X),男。
委托代理人周伟,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复议人雷某某、宋某某因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雁执异字第174-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雷某某、宋某某以本案关键证人唐军查无下落,致使案情事实无法查清,且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面通知执行法院中止174-X号执行裁定的执行为由,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雷某某、宋某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雷某某、宋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某莎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郭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