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何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某某应当一次性支付6000元给何××的抚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杨阔
审判员颜朝阳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