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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兴盛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煤业公司)与李某及原审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兴盛煤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丰县兴盛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煤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查明,2008年4月10日李某经营机电门市部时,以x元的价格从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订购12台高压柜,2008年5月28日销售给兴盛煤业公司,由胡某接收,胡某给李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显示“证明,今收到高压柜12个,大写拾贰个,兴盛公司,2008年5月28日,胡某”。截至2009年底,兴盛煤业公司已支付李某货款x元,李某认可胡某出具的证明上x元是其丈夫所写,李某向兴盛煤业公司催要下余货款未果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李某表示要求兴盛煤业公司按照从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高压柜价格x元支付货款,出售高压柜应获利润自愿放弃。

原审认为,依据胡某给李某出具的证明,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可以证明李某和兴盛煤业公司之间买卖关系的成立,李某向兴盛煤业公司提供有12台高压柜,兴盛煤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货款。李某认可胡某是兴盛煤业公司的职工,受指派接收高压柜并给李某出具证明,且该设备确实是兴盛煤业公司使用,因此胡某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其出具证明条所形成的债务是兴盛煤业公司债务,李某要求胡某承担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李某从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购买高压柜的价格为x元,李某自愿按照购进高压柜价格x元向兴盛煤业公司主张权利,是李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兴盛煤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货款总额x元,扣除已支付李某的x元,尚应支付李某货款x元。兴盛煤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李某的起诉放弃质辩权,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兴盛煤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某负担400元,由兴盛煤业公司负担3900元。

兴盛煤业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某负担。理由是:一、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没有依法给上诉人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手续,在未依法送达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已支付李某15万元货款错误。李某隐瞒事实,诉称上诉人陆续支付现金15万元,一审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已将李某供应的高压货柜的货款全额支付,总额达x元。2、一审认定高压柜总价32.6万元错误。李某与案外第三人河南宝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价格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总价款为x元,该款已全部支付给李某,双方互不赊欠。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二审法院把李某与他人的合同价格作为认定本案争议的合同价格显然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经二审审查发现,原审法院在未依法给上诉人兴盛煤业公司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手续情况下即认定兴盛煤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作出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的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梁桂喜

审判员石天旭

审判员韦艳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乔国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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