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乙。
上诉人范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杨伟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