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X号怡景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马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街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于曰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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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