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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32岁,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39岁,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1999年1月1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双方1999年10月生于长子赵某龙,2007年7月生育次子赵某龙。2007年10月被告外出去广州打工至今未回过家,也未向家中寄过钱,留下原告母子三人艰难度日,现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接,且听说被告在外有外遇。因被告不尽丈夫责任,双方现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长子赵某龙由被告抚养,次子赵某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赵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8月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农历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某龙,于农历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赵某龙。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因原告认为被告自2007年10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对妻子和两个孩子不尽家庭义务,双方感情已破裂,故提出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认可与被告婚后的感情尚好。原告提出被告2007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不尽家庭义务,但未对此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合原、被告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两个孩子正处于需要抚养教育阶段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尚不符合离婚的条件。为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某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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