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X村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董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X村XX号附XX号18-7。
被告李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X镇X村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冯京平,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Ο一Ο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