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广东音像城三楼XX号。
法定代表人郭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xx网吧,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镇X路XX号附XX号。
负责人易x,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刘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xx网吧职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X村XX号XX单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岸区xx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