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又名张某芳,女,34岁。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谢慧毅
二00九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郭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