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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三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张某,又名张某芳,女,34岁。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谢慧毅

二00九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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