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韩a,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韩a在位于本市闵行区X镇X村X组X号A饭店二楼一无名游戏机房内担任工作人员,为该游戏机房内的参赌人员提供上分、换币等服务,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游戏机l5台,赌资人民币375元。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殷a、郭a、周a、杜a、潘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a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经营管理的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