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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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XX,因本案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X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严XX在本区X路家乐福超市联洋店入口捡拾得超市寄存箱密码1张后,持该密码打开被害人李某某放置物品的超市寄包箱,窃得李某某存放的手提包1只,包内有人民币5600元、交通卡等物。

以上事实,被告人严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宦福庆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退缴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0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审判员苏琼

书记员杨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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