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司。
委托代理人吕某、金某,上海市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司。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某某公司认为,其为某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某某司认为,其为外商独资企业,且法定代表人为台湾人;两被告均认为,本案案由是侵权行为案件,故应属涉外商事案件,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均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中国法人,本案不属于涉外商事案件,且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在卢湾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某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驳回被告某某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员吕山聆
书记员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