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谭某强之妻。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黄某乙、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丁、谭某某、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米庆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文乐、人民陪审员李伟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乙、陈某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陈某丙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陈某丙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某乙、陈某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庆方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人民陪审员李伟洲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