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熊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