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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熊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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