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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与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王某某、李某与被告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米庆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文乐、人民陪审员刘伏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李某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李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李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庆方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人民陪审员刘伏华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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