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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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纠集30余人至本市X路X路口新上海影都门口的大排档,以妨碍大排档的正常营业秩序相威胁,向被害人陈某收取“保护费”,迫使陈某交付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携带索得的钱款欲逃离时,被接报赶至的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款照片,协议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赃款被追缴后已发还了被害人陈某,依法可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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