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范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初相识,并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范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近些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为生活琐事经常争执。原告曾于2006年1月及8月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未获法院准许。
审理中,原告表示本案中不需要法院处理财产。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近些年,原告又数次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可以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骏
审判员葛燕峰
代理审判员陶宝康
书记员黄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