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风采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紫桥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甲,男,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常德市风采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采超市)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1日上午,罗某与朋友文玉春一同前往风采超市所属紫桥店购物,当两人同乘该超市电梯进入卖场时,先后均摔倒在电梯中,后风采超市将罗某及文玉春送至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罗某共住院23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已由风采超市承担。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常德市风采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赔偿罗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罗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常德市风采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安
审判员李明君
助理审判员喻译婵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陈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