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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德市风采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风采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紫桥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甲,男,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常德市风采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采超市)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1日上午,罗某与朋友文玉春一同前往风采超市所属紫桥店购物,当两人同乘该超市电梯进入卖场时,先后均摔倒在电梯中,后风采超市将罗某及文玉春送至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罗某共住院23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已由风采超市承担。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常德市风采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赔偿罗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罗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常德市风采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安

审判员李明君

助理审判员喻译婵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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