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
被申请人付某,男。
被申请人常某,女。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付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付某所有的座落于双清区雍翠豪苑雍景居C座304房产一套。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刘某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付某所有的座落于邵阳市X区雍翠豪苑雍景居C座304房产一套。
审判员王某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