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祥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咸阳祥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7)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咸阳祥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申请法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以(2007)咸民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铭秦
审判员刘亚东
审判员田智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