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石志炜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业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