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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马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石志炜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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