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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某,女,瑶族,江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江生,江华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江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毛昌全,江华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艳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新宇担任记录。原告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江生,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昌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某诉称:2007年双方在浙江打工时相识,2008年3月6日在水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原做事,爱赌“老虎机”,并将原告哥哥的7000元存折偷出,取了又赌,多次劝阻无效,原告只有独自外出打工。2009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黎某辉。2009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仍不承认错误,毫无悔改之意。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女方及小孩的未来考虑,请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冯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感情一直是恩爱和睦,被告对原告很体贴、很关心,婚后双方一起在浙江打工,都互相关照。被告没有不想做事,爱赌“老虎机”的现象,为了家庭被告外出打工,将打工挣来的钱全部交给原告管理。被告没有偷原告哥哥的存折支取存款,为了还清结婚时的借款,动用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为了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小孩的健康成长,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原、被告在浙江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3月6日在江华县X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元月12日生育一男孩黎某辉。。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结婚时的嫁妆有:21英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消毒柜一台,被子四床。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有时参与赌博,特别是被告将原告哥哥为女儿治病的钱取出还赌债的行为,更加深了原告的不满。虽然被告后来将钱陆续归还了,但并没有得到原告的谅解。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大圩镇X村委会证明,罗金凤调查笔录,被告冯某某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由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双方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和感情基础。原、被告虽然为一些小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赌博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而引发原告对被告的不满,被告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改正。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各自外出打工,但双方都有联系往来。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理由正当,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艳琼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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