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约50多岁。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于2010年11月19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卢成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魏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1日晚7时许,二被告在风帆金色世家X号楼X单元X号给原告装修房子,在铺瓷砖期间,因工作失误未将水龙头关闭,造成楼下X号住户8000元损失,二被告当时一时拿不出赔偿金,原告无奈替二被告给楼下住户垫付8000元,并且经二被告同意,达成赔偿协议,由双方签字画押,承诺三日内将赔偿款付清。可时至今日,二被告迟迟不予履行。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0元整;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自己并不是故意造成的。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事故的发生自己没有故意,魏某某最后出来的,我先出来在外边等他,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被告魏某某约被告王某某去给原告冯某某装修其位于风帆金色世家X号楼X单元X号房子。6月1日晚,工作快要结束时,因余有一锨水泥,魏某某让王某某把水泥铺在凉台上,以免浪费,王某某就将凉台上的沙清理了,然后出门等魏某某,后二被告一同回家。6月2日上午,二被告再去原告家干活,原告丈夫告诉二被告说昨晚屋里跑水了,X楼住户屋里进水了。原告、二被告与原告丈夫同到X楼家住户查看,发现屋里没水,只是两个卧室的楼板缝间有水滴过的痕迹。6月2日晚,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由于二被告工作失误水笼头未关,造成楼下X号住户捌千余元损失,因事故主要原因是承揽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一时拿不出捌千元的赔偿金,现期垫付赔偿金捌千元,经承揽工作人员同意三日内把捌千元赔偿款付清。原告冯某某、装修工刘西如、被告魏某某、王某某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按押。后因二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8000元的义务,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另查明,原告冯某某拖欠被告魏某某、王某某工钱11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赔偿协议在卷为证,并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王某某承揽原告冯某某位于风帆金色世家X号楼X单元X号房子的装修工作,2010年6月1日晚,由于二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X号楼X单元X室住户进水,造成经济损失。后二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现行垫付赔偿款8000元,二被告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赔偿款付给原告。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按押。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原被告均对此协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诉二被告欠其的8000元,应扣除原告拖欠二被告的工钱1100元,下余6900元应由二被告偿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魏某某、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冯某某为其垫付的赔偿款69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成玺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