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明•依米提,男,生于X年X月X日,维吾尔族,文盲,农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人,家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X镇乌库托格拉克村X组。2009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5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托合提•加如甫,男,生于X年X月X日,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人,家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X镇X村一组。2009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5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黑力力•喀迪尔,男,生于X年X月X日,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人,家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X镇X村一组。2009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5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翻译员吐尔宏,穆沙,男,生于X年X月X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人,小学文化,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X村,暂住靖边县城关派出所后院,个体户。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川、田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及翻译人吐尔尔•穆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定边县城人人佳购物广场盗窃王凤玲的诺基亚x型蓝色推拉式手机一部,价值575元,该手机在莫明•依米提身上提取并发还给王凤玲。
200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定边县定边商城盗窃王彩玲金立868型金黄某推拉式手机一部,价值518元,该手机在托合提•加如甫身上提取并发还给王彩艳。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靖边县城国贸服装城附近盗窃刘艳的x型咖啡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428元,该手机在黑力力•喀迪尔身上被提取并发还给刘艳。
200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靖边县城轻工市场内盗窃张效梅的金鹏x型红边直板手机一部,价值336元,该手机在比拉里•莫明身上被提取并发还给张效梅。
200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靖边县城轻工市场一面馆门口盗窃任彩娥金鹏9688型白色推拉式手机一部,价值564元,该手机在比拉里•莫明身上被提取并发还给任彩娥。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的供述,失主任彩娥、王凤玲、王彩艳、刘艳、张效梅的陈述、证人李某、比拉里•莫明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取及发还笔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明•依米提辩解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他没有参与盗窃,他是在靖边县找到他的儿子。托合提•加如甫辩解他没有参与盗窃,是莫明•依米提打电话叫他来的。黑力力•喀迪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定边县城人人佳购物广场盗窃王凤玲的诺基亚x型蓝色推拉式手机一部,价值575元,该手机在莫明•依米提身上提取并发还给王凤玲。
200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定边县定边商城盗窃王彩玲金立868型金黄某推拉式手机一部,价值518元,该手机在托合提•加如甫身上提取并发还给王彩艳。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靖边县城国贸服装城附近盗窃刘艳的x型咖啡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428元,该手机在黑力力•喀迪尔身上被提取并发还给刘艳。
200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靖边县城轻工市场内盗窃张效梅的金鹏x型红边直板手机一部,价值336元,该手机在比拉里•莫明身上被提取并发还给张效梅。
200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共同指使莫明•依米提的儿子比拉里•莫明在靖边县城轻工市场一面馆门口盗窃任彩娥金鹏9688型白色推拉式手机一部,价值564元,该手机在比拉里•莫明身上被提取并发还给任彩娥。
综上,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结伙盗窃五次,经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421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莫明•依米提的供述证实:2009年12月左右,他带着自己的10岁的儿子比拉里•莫明从上海来到靖边,因为他认为儿子在上海学会了偷人,且小孩偷人不犯法,所以他就带着自己的儿子出去偷东西。每天中午,他带着儿子在靖边县老车站附近人多的地方偷别人手提包内或衣兜内的手机和钱物,共偷了7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7部手机被他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人,所偷的钱都用于各种开支了。后来,他打电话叫来他的两个朋友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他们三人带着他儿子先后在定边、靖边街上偷东西,每次偷东西时,都是由他儿子去偷,他们三个人在周围观察。2009年12月20日左右,他们三人带着他儿子在定边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蓝色推拉式的分给了托合提•加如甫,另一部是铜色金属推拉式的他带着。2009年12月24日,他们三人带着他儿子在靖边偷了一部咖啡色直板手机,后分给了黑力力•喀迪尔。2009年12月27日,他们三人带着他儿子在靖边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红边直板手机,另一部是白色推拉手机。所有偷来的手机上的手机卡都被他们扔掉了。
2、被告人黑力力•喀迪尔的供述证实:2009年12月15日,他与托合提•加如甫一同来到靖边,他们是被莫明•依米提打电话叫来的。开始他们准备做新疆特产生意,但打听到生意不好后他就没有做。他与托合提•加如甫见到莫明•依米提后,他们三人带着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共四人先后在定边、靖边街上偷东西,每次偷东西时,都是由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去偷,他们三个人在周围观察。偷的现金被莫明•依米提拿去了,偷的手机他们三人分了。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他们三人带着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在定边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蓝色推拉式的由托合提•加如甫拿着,另一部是铜色金属推拉式的他带着。2009年12月24日,他们三人带着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在靖边偷了一部咖啡色直板手机和300余元的现金。2009年12月27日,他们三人带着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在靖边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红边直板手机,另一部是白色推拉式手机。所有偷来的手机上的手机卡都被他们扔掉了。
3、被告人托合提•加如甫的供述证实:2009年12月15日,他与黑力力•喀迪尔一同来到靖边,他们是被莫明•依米提打电话叫来的。他与黑力力•喀迪尔见到莫明•依米提后,他们三人带着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共四人先后在定边、靖边街上偷东西,每次偷东西时,都是由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去偷,他们三个人在周围观察。偷的现金被莫明•依米提拿去了,偷的手机他们三人分了。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他们三人带着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在定边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蓝色推拉式的他拿着,另一部是铜色金属推拉式的莫明•依米提拿着。12月24日,他们三人带着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在靖边偷了一部咖啡色直板手机和70余元的现金。12月27日,他们三人带着莫明•依米提的小孩在靖边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红边直板手机,另一部是白色推拉式手机。所有偷来的手机上的手机卡都被他们扔掉了。
4、失主任彩娥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27日,她和她朋友李某在轻工巷X排走着,突然听到有人喊偷手机了,她用手摸了一下右上衣兜发现她的手机不见了,她转身一看发现她的手机在一个小孩手里拿着,而且那个小孩让警察抓住了。她的手机是白色的金鹏x推拉式手机,是2009年8月份在靖边花了400多元钱买的。
5、失主王凤玲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19日中午2点多,她和她外公在定边县人人佳购物广场买东西,走到地下一楼时,她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她的手机是蓝色推拉式的诺基亚x,是2009年6月份在定边县新百手机卖场花了680元购买的。
6、失主王彩艳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20日左右,她和他男朋友在定边商城买衣服,从一楼电梯上到二楼楼梯口时,她感觉她的上衣口袋突然“重”了一下,她当时一掏口袋发现手机不见了,一直跟在她后面的那个小男孩也不见了。她的手机是铜色的推拉式金立868手机,是2009年9月份,在定边商城花了450元买的。
7、失主刘艳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24日,她到靖边县国贸给孩子买衣服,下楼时,她发现后面好像有个10来岁的外地小孩(她当时没在意),他从国贸走到轻工市场南门口时发现手机没了,她怀疑就是那个外地小孩偷的,因为她在国贸打电话时手机还在。她的手机是咖啡色直板手机,型号为x型,是2009年9月份在靖边街上花500元购买的。
8、失主张效梅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底的一天中午二、三点,她和她小姑、她姑姑三人在街上给她小姑买嫁妆,从轻工门口走到旧国贸时,她掏手机准备给她姐打钱看一下卡号,结果发现手机丢了。她的手机是红边直板金鹏x型手机,是她于2009年5月份在榆林花了550元买的。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7日,她和任彩娥在轻工巷内走着,准备去吃饭时,一名男子喊住她们问是否丢了东西,他们仔细看了一下,结果发现任彩娥的手机丢了,当时,那名男子旁边站着一个小孩(她们在巷口见过的外地小孩),然后那名男子从小孩的衣服内找出任彩娥的手机后,并给她们出示了证件,她们知道了那名男子是警察后,便与他去了公安局。
10、证人比拉里•莫明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他父亲莫明•依米提带着他来到靖边县、定边县偷人。过了一星期,又来了他父亲的朋友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于是他们三人指使他先后在定边县、靖边县偷手机和钱。每次他偷人时,他们三人都在附近观察。2009年12月20日左右,他在定边从一个女的身上偷了一部蓝色推拉式手机,分给了托合提•加如甫,从另外一个女的身上偷了铜色金属推拉手机,将手机卡扔掉后给了他父亲。12月24日在靖边县新国贸门前他从一个女的身上偷了一部咖啡色直板手机,给了黑力力•喀迪尔。12月27日,他在靖边县X巷内从一个女的身上偷了一部红边直板手机,然后从另外一个女的身上偷了一部白色推拉式手机刚装入衣兜内就被警察抓获了。
11、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物品五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421元。
12、提取及发还笔录证实:从比拉里上衣兜内提取到手机两部:一部为红色边直板手机,型号为x,已发还给失主张效梅;另一部为金鹏x白色推拉式手机,已发还给失主刘艳。从莫明•依米提身上提取到被盗诺基亚(x)蓝色推拉式手机一部及现金300元,手机已发还给失主王凤玲。从托合提•加如甫身上提取到被盗金立868金黄某推拉式手机一部,已发还给失主王彩艳。从黑力力•喀迪尔身上提取到被盗I908咖啡色直板手机一部,已发还给失主任彩娥。
13、户籍证明证实:莫明•依米提生于X年X月X日,维吾尔族人;托合提•加如甫生于X年X月X日,维吾尔族人;黑力力•喀迪尔生于X年X月X日,维吾尔族人。
14、涉案照片证实:被盗手机被拍照。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明•依米提、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未成年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明•依米提辩解他没有指使儿子盗窃,他是来靖边县找他的儿子。托合提•加如甫辩解他没有参与盗窃,是莫明•依米提打电话叫他来的。经查被告人莫明•依米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托合提•加如甫、黑力力•喀迪尔、比拉里•莫明的供述,失主的陈述,提取及发还笔录吻合一致,均证明了三被告人的盗窃事实,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不予支持。三被告人指使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构成共同犯罪,故对三被告人均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明•依米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托合提•加如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黑力力•喀迪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王金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