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X村区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部办公室职员。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X村区营业部诉被告张某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X村区营业部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卢天平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