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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马村区营业部诉被告张某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马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X村区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部办公室职员。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X村区营业部诉被告张某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X村区营业部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卢天平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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